思想教育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25号)有关精神,浙江省特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现就做好2017-2018学年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符合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发展评价,综合考量择优评定。
三、评选步骤
(一)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参照其分配比例(本科比例高于专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省政府奖学金名额。(见附件)
(二)个人申请。符合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评选。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对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本次结果于10月17日前报送学生处(先提交电子版申请表和汇总表,纸质材料另行通知)。
(四)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其他
(一)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符合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三)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荣誉,但不同时兼获奖金。
(四)省政府奖学金属于荣誉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属于一种资助形式。
(五)相关填写表格另行下发
附件:浙江师范大学2017-2018学年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表.xls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处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