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21届毕业生到浙江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2021届毕业生: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自愿到我省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2021届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毕业生每学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材料报送

请符合条件的2021届毕业生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 于910前通过EMS或顺丰寄达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王红梅,联系电话:0579-82284399,地址: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688号浙江师范大学行政中心南楼一楼

附件: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处

                                    2021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