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及纳入学籍管理的其他类型学生。资助范围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贷款贴息、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二、资金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包括:
国家资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
省级资助: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等;
校内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不低于4%),包括勤工助学经费、临时困难补助、社会捐助资金等;
社会资助: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资助标准依据《浙江省学生资助现行政策和结算标准》执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本专科生平均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本专科生平均每生每年2700元;
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覆盖面70%),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覆盖面40%);
校内助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1500元;
校内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2000元;
三、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预算,编制次年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资金分担机制: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校内资助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社会资助资金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八条资助申请与发放流程:
学生通过学工系统在线申请,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学院初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生处复核;资助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账户。
四、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建立“三级审核”机制:
学生班级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资助工作组复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第十条审计处每年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截留等问题。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说明
本办法严格遵循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细化操作流程;
校内资助资金提取比例(4%)和发放标准可根据年度财务状况适度调整;
社会资助项目需签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