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及纳入学籍管理的其他类型学生。资助范围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贷款贴息、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二、资金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包括:

国家资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

省级资助: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等;

校内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不低于4%),包括勤工助学经费、临时困难补助、社会捐助资金等;

社会资助: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资助标准依据《浙江省学生资助现行政策和结算标准》执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本专科生平均每生每年4500元,档本专科生平均每生每年2700元;

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覆盖面70%),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覆盖面40%);

校内助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1500元;

校内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2000元;

 三、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预算,编制次年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资金分担机制: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校内资助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社会资助资金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八条资助申请与发放流程:


学生通过学工系统在线申请,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学院初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生处复核;资助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账户。

 四、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建立“三级审核”机制:

学生班级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资助工作组复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第十条审计处每年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截留等问题。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说明

本办法严格遵循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细化操作流程;

校内资助资金提取比例(4%)和发放标准可根据年度财务状况适度调整;

社会资助项目需签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