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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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以《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绩等为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方面,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

    三、考核程序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以年度为单位,每年考核1次,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在辅导员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

    (一)自我总结:辅导员对本人1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对照《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向所在学院党委、党总(直)支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

    (二)学生测评:占50%,其中辅导员所带年级学生的测评占30%,全院班长、团支书及以上学生干部的测评占20%。学工部组织各辅导员所带年级的学生开展网上评价,并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并组织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评价。在测评统计时去掉5%的最高分和5%的最低分,所得平均分为该项测评分。

    (三)学院测评:占30%,其中学院领导、学工办主任测评占20%,班主任、辅导员(学工办主任除外)测评占10%。各学院党委、党总(直)支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组织学院领导、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测评。

    (四)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测评:占20%,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五)学校审批:学工部对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和学生的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评,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批。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六条 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各等级参照标准如下: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能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优良的师德,能出色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受学生好评。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师德良好,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学生评议均较好。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基本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不能正确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优秀名额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15%以内。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为“优秀”等级的,要求在考核年度内与所带年级学生谈话比例不低于95%,考核为“合格”等级的,要求不低于85%;在考核年度内与所带年级学生谈话比例低于85%的考核为“基本合格”等级,低于60%的考核为“不合格”等级。

    谈话指与学生的一对一面谈或3人及以下的集体约谈。谈话比例计算方法:所带年级学生人数少于等于200人的,谈话比例=谈话学生人数/所带年级学生人数;所带年级学生人数多于200人的,谈话比例=谈话学生人数/200

    考核年度内只担任半年年级辅导员工作的,谈话比例为上述计算结果乘以2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凡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五、附 

    第十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辅导员本人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二)辅导员本人在科研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有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的。

    第十一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辅导员所带学生中出现打群架等群体恶性事件的。

    第十二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六)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八)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学生资助和辅导员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在考核年度内与所带年级学生谈话比例低于60%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